(2011)旌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志荣申请执行曾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荣,曾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旌执字第1898号申请执行人:唐志荣。被执行人:曾华勇。唐志荣与曾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志荣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垫付诉讼费及保全费950元,申请执行人唐志荣至2015年11月30日未受偿本金3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垫付诉讼费及保全费9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