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敬波、王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敬波,王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敬波。被执行人王振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敬波、王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