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蒸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县西渡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的案由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16时左右,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湘D5R8**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衡阳县西渡镇振兴村毛屋组谭家恒门前通道内倒车时,因未查明车后情况,在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的货车撞倒在其车后行走的被害人谭某甲,其车左后轮碾压被害人谭某甲致其当场死亡。经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谭某甲因开放性脑挫裂伤而死亡,其伤痕符合车祸所致。该次事故经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6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害人谭某甲系五保户。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谭某甲的侄儿谭家能及其生前所在村委会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谭某甲的侄儿谭家能及其生前所在村委会经济损失共计72824.48元。被害人谭某甲所在村委会及其侄儿谭家能请求不予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此次事故属于路外事故。再查明,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经本院委托,湖南省衡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谭某某进行社会评估调查,了解到被告人谭某某除本次犯罪外,以前无犯罪记录,其亲属及社区居委会对其回归社会进行社区矫正态度积极,均愿配合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实施监管。该局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某某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谭某某的驾驶证、湘D5R8**机动车驾驶证及该车信息查询单、被害人谭某甲的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刑事和解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衡阳县交警大队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不属于公共交通道路的村民门前通道内倒车时,应该先查明周围情况确保安全,但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在倒车时将正在车后行走的被害人谭某甲撞倒继而碾压并致其当场死亡,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具备过失致人死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变更本案的案由,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及其生前所在村委会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谭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谢 洁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傅成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