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刘向珂、刘栓营、张大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刘向珂,刘栓营,张大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7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三农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辉,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三农客户经理。被告刘向珂,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栓营,女,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大春,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刘向珂、刘栓营、张大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向珂、刘栓营、张大春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刘向珂、刘栓营、张大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