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艳读与张继芹、高新读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读,张继芹,高新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高艳读。被执行人:张继芹。被执行人:高新读。申请执行人高艳读申请执行张继芹、高新读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2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钢商初字第228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