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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彪与徐小彬、朱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彪,徐小彬,朱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马彪。被执行人徐小彬。被执行人朱娜。本院在执行马彪申请执行徐小彬、朱娜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小彬、朱娜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传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