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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仁权与于春华、于贝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仁权,于春华,于贝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王仁权。被执行人:于春华。被执行人:于贝贝。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文新。申请执行人王仁权与被执行人于春华、于贝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70号及(2014)浙温民终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王仁权赔付500元、被执行人于春华应向申请执行人王仁权赔偿9734.5元、被执行人于贝贝应向申请执行人王仁权赔偿9734.5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仁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赔付义务。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于春华、于贝贝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于贝贝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赣E×××××)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于春华、于贝贝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仁权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于春华、于贝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2月1日,被执行人于春华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仁权9734.5元、被执行人于贝贝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仁权973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王仁权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春华、于贝贝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5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