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夏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663号原告:夏某,个体。委托代理人:张化祯,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姜某,个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