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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夏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663号原告:夏某,个体。委托代理人:张化祯,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姜某,个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