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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定超、李廷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定超,李廷香,李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被告李定超。被告李廷香。被告李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定超、李廷香、李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11元,本院决定由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