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许二平、王爱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二平,王爱叶,周俊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446号申请人许二平,女,住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王爱叶,女,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周俊营,男,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二平诉被申请人王爱叶、周俊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爱叶、周俊营的银行存款4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许二平的银行存款20万元整(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4×××98);二、冻结担保人张亭娃的银行存款10万元整(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分别为:24×××86,和2453230151130831060);三、冻结担保人尚春红的银行存款15万元整(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分别为:24×××44,和2453230151130821962);四、冻结被申请人王爱叶、周俊营的银行存款4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