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镇江市润州大众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与镇江市京口区信访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润州大众进口汽车维修中心,镇江市京口区信访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877号原告镇江市润州大众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该中心总经理。被告镇江市京口区信访局,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政府大院内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润州大众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镇江市京口区信访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润州大众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润州大众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