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国祥与张彦龙、胡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祥,张彦龙,胡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祥,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彦龙,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豫红,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祥申请执行张彦龙、胡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30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对(2015)上法执字第4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4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窦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