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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洪雅县鑫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雅县鑫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洪雅县鑫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法定代表人江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阳市云峰山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邓贤汉,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洪雅县鑫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洪雅县鑫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回转的依据错误为由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5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