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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冬利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冬利,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720号申请执行人高冬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军,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田军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冬利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军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720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田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高冬利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