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25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侗族。委托代理人龙卫国,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发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