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海平与吴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平,吴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刘海平,市民。被告吴长春,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平与被告吴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平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刘海平负担(原告已预交750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