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209号原告:孙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朝阳路。委托代理人:王武军,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单某,女,汉族,住高安市朝阳路。原告孙某(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单某(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12月31日在蓝坊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于1996年11月20日生育女儿孙越。原被告由于认识时间较短,结婚较仓促,夫妻之间缺乏了解,生活中因为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但是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一直忍气吞声。可近几年来,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将原告赶出家门,经常侮辱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我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原告所述“婚前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与事实不符。2、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3、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综上,我与原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靠、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只要治好病,生活上就会相互照顾,相互体谅,夫妻感情就非常好,恳请法院能给原、被告婚姻一个挽救分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12月31日在蓝坊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6年11月20日生育女儿孙某。后来原告曾患有精神问题,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依法登记的夫妻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共同生活至今长达20年之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之间应已建立深厚的感情。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与理解,相互沟通与包容,对于家庭之间出现的小矛盾,双方应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式。只要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与理解、相互沟通与包容,对家庭共同肩负起其应有的责任,夫妻之间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孙某向本院请求解除其与被告单某的婚姻关系,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