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曾冬与张丽霞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冬,张丽霞,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冬,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姚仁华,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霞,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永桉,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河畔清风2幢3单元3-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416-X。法定代表人:夏于书,总经理。上诉人曾冬与被上诉人张丽霞、原审第三人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356号民事判决。曾冬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曾冬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冬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正东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代理审判员 李 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