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作疋与杨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疋,杨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谢作疋。被告:杨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疋诉被告杨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作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作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作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谢作疋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