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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作疋与杨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疋,杨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谢作疋。被告:杨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疋诉被告杨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作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作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作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谢作疋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