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勃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乌海市兴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兴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毛增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勃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兴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建平,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毛增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兴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毛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毛增义暂无偿还能力,故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兴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