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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付阳犯抢劫、盗窃、抢夺、脱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830号罪犯付阳,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以(2010)鹰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阳犯抢劫、盗窃、抢夺、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以(2011)承刑终字第0001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9次,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520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彦兵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