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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郝廷兰与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宝环数控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廷兰,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宝环数控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治伟,聂XX,李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433号申请人郝廷兰。被申请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苏滹沱村国际汽车博览中心对面。法人代表聂XX。被申请人洛阳宝环数控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邙山镇营庄工业园区12号。法人代表李治伟。被申请人李治伟。被申请人聂XX。被申请人李薇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廷兰诉被申请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宝环数控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治伟、聂XX、李薇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宝环数控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治伟、聂XX、李薇薇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郝继杰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豫博路8号院37幢1-801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蔡非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龙西街坊8幢2-301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3205**号)。三、查封担保人魏巧玲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中段东侧13幢4-701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四、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宝环数控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治伟、聂XX、李薇薇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