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张树松、马俊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张树松,马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36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负责人马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宁,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树松。被执行人马俊山。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树松、马俊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6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46214.44元并支付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209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树松给付本金3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93元,经查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提交了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代理审判员 管庆生代理审判员 郭东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贾玉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