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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洪志广与吕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志广,吕瀚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洪志广,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吕瀚新,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洪志广与被告吕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志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15年4月2日,因业务需要资金,向原告借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2日,并出具借据一张,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为归还借款。故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借据、收据等为证。被告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5年9月2日前还清,利息以借款本金从借款日起以月利率1.7%计算。2015年4月2日,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现金50000元。被告借款后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依约归还本金,原告遂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瀚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志广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付利息,息随本清。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