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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林、赵素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林,赵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59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林。原审起诉人赵素兰。上诉人刘林因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2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立案。经审查,起诉人刘林、赵素兰以重庆市公安局为被诉人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的主要理由及请求为:2007年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依据渝府地(2006)701号征地批复,违法征收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其土地属蔬菜基地,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渝府地(2006)701号批复未在国务院备案,重庆市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是重庆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征收土地和房屋。起诉人至今未签订地类、面积、用途调查确认表,安置补偿及任何协议。北部新区管委会利用各种违法手段逼迫起诉人失去承包地,林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强拆私房,使起诉人失去正常生活条件。鉴于此,将可能发生对起诉人人身权、财产权遭受更严重的伤害和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特请求被诉人重庆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保护。重庆市公安局对起诉人于2015年1月8日递交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申请书》拒不依法答复起诉人,现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重庆市公安局对起诉人于2015年1月8日递交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申请书》限期答复起诉人。另查明,刘林、赵素兰基于同一事由曾向北部新区公安分局提交《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申请书》,北部新区公安分局作出北新公(信)不受字(2015)41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刘林、赵素兰不服,于2015年2月3日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渝公复不受字(2015)46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刘林、赵素兰申请的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刘林、赵素兰起诉实质是对已履行完毕的征地补偿安置有意见,应属信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请示的答复意见》规定,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刘林、赵素兰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立案,刘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