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农行与雷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雷鹏飞,杨雄怀,贺振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地址:神木县大柳塔镇。负责人杨振平,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虎虎,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雷鹏飞,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杨雄怀,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贺振刚,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诉被告雷鹏飞、杨雄怀、贺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免收取。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薛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