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1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建雄与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雄,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003号原告王建雄,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赛罕乌兰察布。委托代理人樊强,重庆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王建雄与被告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雄于2015年11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交纳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