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黄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波与范国付、于莉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波,范国付,于莉莉,王寿高,于培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赵波。委托代理人于效军,潍坊坊子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国付。被告于莉莉。被告王寿高。被告于培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波与被告范国付、于莉莉、王寿高、于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以上共计1270元,由原告赵波负担。审判员 杨春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健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