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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黄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波与范国付、于莉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波,范国付,于莉莉,王寿高,于培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赵波。委托代理人于效军,潍坊坊子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国付。被告于莉莉。被告王寿高。被告于培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波与被告范国付、于莉莉、王寿高、于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以上共计1270元,由原告赵波负担。审判员  杨春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健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