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静与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滕州市新艺彩印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徐静,滕州市新艺彩印厂,王峰,陈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张楼村村北路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世欢,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贺,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静,枣庄市新大广场职工。原审被告:滕州市新艺彩印厂,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团结村(新艺彩印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原审被告:王峰。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世欢、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娄贺,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陈敬龙,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静、原审被告滕州市新艺彩印厂、王峰、陈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上诉人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玉洪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