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楼某与吕某甲、吴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甲,楼某,吴某,吕某乙,吕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某。原审被告:吴某。原审被告:吕某乙。原审被告:吕某丙。上诉人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楼某、原审被告吴某、吕某乙、��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18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吕某甲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区,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吴某、吕某乙、吕某丙的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