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少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少民初字第53号原告廖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廖某乙,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燕审 判 员 钟 翔人民陪审员 王一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雷佳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