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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少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少民初字第53号原告廖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廖某乙,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燕审 判 员  钟 翔人民陪审员  王一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雷佳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