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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柴红涛诉逯昆鹏、燕丽娜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红涛,逯昆鹏,燕丽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253-1号原告柴红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逯昆鹏,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燕丽娜,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红涛诉被告逯昆鹏、燕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红涛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红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柴红涛负担。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吕婉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