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729号原告颜某某,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某某,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颜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