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孟祥伦与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伦,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孟祥伦。委托代理人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三源路66弄6号5F。法定代表人蒋可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利君,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孟祥伦与被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洪勤独任审判,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祥伦的委托代理人仲梅、被告瑞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利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祥伦诉称:自己带领工人在被告承建施工的镇江中山东路地下人防通道工程中承接部分劳务工作,经结算尚欠劳务工资78300元,要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78300元。被告瑞成公司辩称:欠原告劳务工资属实。2013年4月承接了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镇江市中山东路地下人防通道工程,至今仅收到小部分工程款,无力支付所欠工人的劳务工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承接了镇江市中山东路地下人防通道工程,原告带领工人承包了被告的部分劳务工作。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劳务工资783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协议书、所欠工人工资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江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祥伦劳务工资7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邵洪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