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秦根成、秦强、秦长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秦根成,秦强,秦长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三农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首宪,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三农客户经理。被告秦根成,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秦强,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秦长建,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秦根成、秦强、秦长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秦根成、秦强、秦长建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秦根成、秦强、秦长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冰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