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家犯抢夺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989号被执行人谢家,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谢家犯抢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荔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谢家退出赃款人民币柒拾捌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某某。刑庭于2015年5月29日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程序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