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伟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717号原告张伟。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一路商业步行街。负责人邹军平,该分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