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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8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伟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717号原告张伟。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一路商业步行街。负责人邹军平,该分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