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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谢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06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新华下路特8号。负责人任清尧,行长。被执行人谢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谢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9999.67元和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数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确定给付之日止,截止2014年7月31日的逾期利息为2999.65元��、支付律师费6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等共计59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2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斌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18063.32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