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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庆秋、王洪昌、牟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庆秋,王洪昌,牟道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刘庆秋,男,住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被告:王洪昌,男,现住址不详。被告:牟道平,男,住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庆秋、王洪昌、牟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王洪昌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缓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