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与董茜、申文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董茜,申文卿,董和平,董芳,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技术开发区高家庄社区。代表人:董宁,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董茜,大专,莱钢泰东资源利用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申文卿。被执行人:董和平,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董芳,莱钢板带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田清,莱钢运输队职工。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申请执行董茜、申文卿、董和平、董芳、田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钢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