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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西志敏与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志敏,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西志敏。被执行人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志敏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访调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悦审判员 赵永冰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 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