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农商行与许保国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保国,王艾臻,马金叶,夏廷科,许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624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许保国。被告王艾臻。被告马金叶。被告夏廷科。被告许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保国、王艾臻、马金叶、夏廷科、许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