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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调确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平荣连、陈春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荣连,陈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调确字第782号申请人:平荣连,汉。申请人:陈春良。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韦英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5年11月8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陈春良赔偿申请人平荣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29.24元,扣除已支付的869.24元,余款960元当场付清。二、申请人平荣连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日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申请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英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邬亚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