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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伟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伟,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574号申请执行人:潘伟,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岩,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潘伟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