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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傅基础与张若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基础,张若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112号申请人傅基础。被申请人张若贞。申请人傅基础与被申请人张若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傅基础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若贞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傅基础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傅基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若贞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江滨中路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朝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