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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冯贤志、黄石市红光货运有限公司与黄石市红光货运有限公司、周民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贤志,黄石市红光货运有限公司,周民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480号原告冯贤志。委托代理人徐红莲,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石市红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湖滨花苑2楼1号。法定代表人邓家春。被告周民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智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朝晖,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贤志诉被告黄石市红光货运有限公司、周民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柳于2015���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贤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746元,由原告冯贤志负担。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