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运豹与徐自成、徐春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豹,徐自成,徐春英,张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249号原告李运豹。委托代理人范军明,郑州市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自成。被告徐春英。被告张薇。本院受理原告李运豹与被告徐自成、徐春英、张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运豹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运豹负担。审判员 王忠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