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陈水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陈水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080号原告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庚清。委托代理人邬福萍、魏垂健,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被告陈水娇,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水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尹志泉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