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淑霞杨艳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淑霞,杨艳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3388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张海赋职务: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委托代理人:张秀成职务:主任。被告陈淑霞。被告杨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淑霞、杨艳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惟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