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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太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石民太初字第80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太初字第80号原告杨某某,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彭某某,女,1977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祖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